close

   如果亂張貼他人的照片~可能會被求償,所以最好不要在報告、論文或是blog中張貼別人美美的照片。且不要亂貼需要授權的東西,例如漫畫、動畫、音樂、軟體等等。

一不小心就會收到律師信~~~囧

A.〔記者何瑞玲/台北報導〕生態攝影家林英典近年持續控告未經允許使用他照片的個人或單位,每張照片要求10萬元以上賠償金,目前案件超過60,其中有不少學生為交作業報告而引用照片也遭鉅額求償。

  多數被告學生都是以林英典所拍鳥類照片使用在論文報告上做美化,再應校方要求將論文上傳網路供審閱,卻被林英典搜尋發現而吃上官司。

C.【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2008.09.23 02:43 am
台灣省野鳥攝影學會前理事長林英典,不滿黃美鄉在部落格引用他的一張台灣藍鵲照片四次,求償十五萬元未果,控告黃美鄉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檢署認定黃美鄉是合理使用照片,不違法,反將林英典依誣告罪嫌起訴。

   檢方認定林英典明知黃美鄉引用照片時,已註明攝影者為林英典,沒有盜用照片的意思;照片用在黃美鄉個人部落格,沒有做商業或營利用途,也屬於合理使用,卻仍控告黃美鄉違反著作權法,想用訴訟手段,取得十五萬元和解金,因此檢察官主動簽分案,將林英典依誣告罪嫌起訴。

   檢察官為了加強證據,特別清查列出九十四年至九十六年間,林英典在台灣各地檢署提出的違反著作權刑事告訴已偵結案件共五十九件。其中卅一件撤回告訴,廿八件處分不起訴;撤回告訴案件大多是因被告賠償林英典五萬元至十萬元達成和解,林才撤回告訴。不起訴處分案件,則多屬被認定為合理使用照片。

B.記者吳仁捷、何瑞玲/專訪前台灣省野鳥攝影學會理事長林英典,認為自己像著作權苦行僧,提出告訴只是為了保護其創作成果,並教育國人與政府機構正確引用圖片的概念,網路怎麼罵他不在乎。

 相關事件說明

    http://blog.roodo.com/walkingcat/archives/4142361.html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314740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781764&last=8245704

 

 法條著作權法第65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著作權法第52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完整的著作權法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veebo 的頭像
    veebo

    ☆★@>.

    veeb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